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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例(三)
发布日期:2019-07-15    来源:

一、案情简介
第一部分:案件基本要点:
该案为被仲裁案件,发案单位为:A 公司,对方当事人为 B 投资有限公司,发案时间为 2017 年 6 月,涉案项目为某豪宅精装修工程一标段,案件标的额为 1658.8 万元。
第二部分:案件过程概要
B 投资有限公司诉总包、A 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涉案项目为某豪宅精装修工程一标段,由总包承建,A 公司为装饰工程 9#、11#楼分包商,三方签订装饰施工合同。本合同已于 2011 年 2 月签订。履约过程中,各方均按约履行合同、无较大争议。其中,A 公司承包施工范围为: (1)公共大堂、电梯厅、户内(不含消防楼梯间、电梯桥箱、梯门装修)硬装部分(墙面、吊顶、地面、踢脚线、墙面造型等),不含
软装(家具、床、家电);(2)所有石膏板隔墙,卫生间洗漱台面,石材壁炉,空调风口,公共大堂、电梯厅及户内照明(户内不含吊灯和壁灯,但须预留管线) (3)所有水管接驳(施工位置由主管开始),公共大堂、电梯厅及户内电气配线。不含防水部分施工,防水工程由业主方指定发包给: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本工程于 2012 年 8 月 17 日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案涉工程出现不中间断的漏水、零星维修,A 公司作为分包商、且这考虑与业主方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前提下,多次进行维修。后,案涉工程出现大面积的渗漏水情况,业主屡次要求 A 公司在 A 公司施工范围外进行维修、A 公司不予同意。
B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具体的仲裁请求为:
1、A 公司对某豪宅精装修工程一标段房屋(9#、11#楼共计 328 户)承担维修义务和费用,直至维修完毕;
2、 A 公司赔偿申请人支付给购房业主的损失 24.8 万元;
3、A 公司赔偿合肥万达损失 1634 万元(暂计算);
4、总包对请求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5、仲裁费用由 A 公司和总包承担。A 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材料后,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公司领导、法律顾问、项目经理均参与案件讨论、分析,针对对方的证据材料情况,分
析其漏洞,并与 2017 年 7 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反仲裁申请,要求:1.依法裁决被反申请人支付反申请人维修费 633748.7 元;2.依法裁决被反申请人支付反申请人质保金 630000 元及迟延支付利息 103950 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 5.5%,自 2014 年 8 月 16 日暂计至 2017 年 8 月 16 日,实际计算至被告款清之日止),共计 733950 元;3.本案仲裁反申请费用由被反申请人承担。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
1、现场防水施工的责任主体,施工交叉部分,是否会造成破坏?2、维修的责任主体及 A 公司是否已按约完成质保维修?3、维修费用是否有必要性及组成的合理性。后,经 A 公司多次与总包、B 公司沟通,阐释维修原因主要是由于:防水施工造成的渗漏水。B 投资有限公司又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依据其与总包、徐州卧牛山防水公司签订的防水施工合同,向总包、徐州卧牛山防水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 B 投资有限公司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另行起诉防水公司、总包,案由、诉讼请求均与与 A 公司的仲裁相一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定暂停审理 A 公司与 B 投资有限公司的仲裁案件,待法院生效判决出具后,再行决定案件仲裁情况, B 投资有限公司另案起诉案件正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尚未出具鉴定报告。
二、案件影响
B 投资有限公司诉总包、A 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对 A公司信誉等造成了较为不良的负面影响。
(一)针对与万达的合作:A 公司目前已中断与万达的所有业务往来。前期,B 公司作为公司大客户,已经合作签
约多个项目、签约合同额约为 4 亿多元。双方合作多次且对A 公司业绩产生较为重要的贡献。后因为某豪宅的不断出现渗漏水、维修事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B 公司与 A 公司中断所有业务合作。
(二)针对此涉案工程中出现的房屋渗漏水问题,其本身非 A 公司施工范围。但 B 公司一直对各购房业主及其他同行业单位口头宣称是 A 公司责任、要求 A 公司予以维修。对A 公司的品牌形象、施工质量口碑均造成较为负面的影响。众多购房者在不明白确切情况的基础上,认为 A 公司作为大型国企,施工质量堪忧、没有尽到大国企的应有责任。同时,部分同行业公司,也在投标过程中与业主方的业务谈判中,将此事作为负面形象展现给业主、有损 A 公司形象及投标工作。
(三)A 公司在涉案工程竣工后的维修过程中,为维护大客户关系,对非 A 公司施工范围内的工程也按照万达方的要求不断进行维修,使 B 公司主观认定漏水等问题为 A 公司责任、后续不断的要求 A 公司进行维修。B 公司的不断维修要求及由此产生的大量维修费用均为不合理要求就开支,使得 A 公司投入较大维修成本。对方书面承诺支付质保金后,A公司对质保金部分余款60多万元作为维修金也未向B公司索要。A 公司付出较大精力,进行专门的应对、处理,占用公司人力、物力资源。
三、原因分析
第一部分:原因分析总结本案的发案原因较为复杂,究其最主要原因应为防水设计及施工的不合理,造成后期的卫生间等排水不畅、长期堵塞,最终出现渗漏水问题。但此涉案工程的防水部分工程,并非 A 公司的施工范围。本部分的产生与处理全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的管理不足。前期法务管理中,由于法务管理体制不健全、法律顾问对公司项目的运营未具体深入等多方面原因,未全程参与到施工过程中的分析、也未及时针对当时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法务意见。导致项目经理及公司领导未及时作出合理判断、拒绝 B 公司的无理维修要求或与 B 公司就此漏水问题进行深入的沟通、谈判,达成一致意见。项目管理中,由于本项目客观存在的问题如:如业主要求的工期紧(工期仅为 9 个月,2011 年 3 月 1 日至 2011 年12 月 1 日)、工程体量大(合同额:1.23 亿元),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抢工期、抢进度的情况。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与其他分包单位:如防水公司施工的前后顺序、交接,未留存全面的书面交接与验收记录;且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出现部分不合理施工问题(如对于防水施工之后的水管安装作业,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上的破坏原有的防水施工)。对防水可能导致部分损坏、但不至于出现大面积、全方位的破坏、影响。同时,对防水施工的工艺也了解不够明确、清晰,对业主方未提出合理的建议(如:下沉式卫生间可能出现的排水不畅、渗漏水等问题)。项目后期对于项目的经营,由于存在考虑到双方长期合作关系的原因,对涉案项目中非 A 公司施工范围的工程的维修事宜,也按照业主方的要求进行了维修、未予以拒绝或沟通落实到位,扩大、增添了 A 公司的维修义务,也产生了额外的维修费用。市场管理方面,与业主方的沟通,在项目竣工后,未利用原有业务关系进一步协同项目经理、公司领导与业主方进行沟通、要求由防水施工单位进行渗漏水维修,从而避免 A公司的过度维修、也是切实的保障 A 公司的权益。财务管理方面,对于项目产生的费用,也未严格予以把控,对于部分可能不合理的费用未实时提出警醒。
第二部分: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三人仲裁庭的组成:(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后十五天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二)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 15 天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五名候选人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并按照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期限提交推荐名单。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该人选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四)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答辩和反请求:(一)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后20 天内提交答辩书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交反请求书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二)申请人应在收到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后 20 天内针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三)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上述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 ”四、管理建议针对以上暴露的相关问题,在后期的工作开展过程中,应着重注意并加强问题的改善:(一)加强法务管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介入、分析,实时的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法律意见、邀请法律顾问参与较为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与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多进行
沟通,了解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争歧时,及时从法律角度提出专业意见及分析,确保可能出现的问题得到较为有效、妥善的解决和处理,避免后期出现遗留问题。(二)商务合约管理中,继续保持高效的成本管控、将工程实际成本情况,反馈给公司、作为经营成本参考。(三)对施工而言,质量控制就是为了确保合同、规范所确定的质量标准,采取一系列的检测、监控措施、手段和方法。项目管理、施工过程前,对承接的项目尤其是工期紧、体量大的项目要充分进行交底,特别是针对工期、质量等。对于这些方面进行重点分析、提前制定较为合适的施工方案。项目管理、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把控质量关卡、确保无质量问题。同时,对于施工过程中,存在交叉作业、前后衔接作业的,需严格把控、做好作业面的划分、书面交接材料的齐全,确保 A 公司施工及工序交接材料无任何质量及程序问题,也是有效的避免因其他施工方产生的问题,影响、波及 A 公司,对 A 公司产生质量影响。对于其他分包商的施工作业或者设计方案,可能存在工艺或其他方面的问题的,如 A 公司施工人员已明确发现的,应及时与相关分包商提出、或直接与业主方沟通,尤其是对于涉及到与 A 公司存在交叉作业的,必须保留书面来往材料、划分清各自作业面及责任范围,为后期保修或出现质量问题时,留存关键性证据材料。(四)运营管理中,要加强与业主方、总包方的沟通、衔接,对于 A 公司的责任问题,妥善解决。非 A 公司质量问题的,应及时与业主方、总包方沟通、书面划清界限,不能出现非 A 公司责任的问题,由 A 公司承担责任。(五)市场管理中,对于与业主方的良好关系,要过渡到项目管理人员中。让项目管理人员能有效的与业主方保持沟通。同时,利用自身拥有的与业主方、总包方的良好关系,积极协同项目管理人员与业主方、总包方进行对接、沟通。及时沟通、化解可能出现的问题。(六)财务管理中,对于各项费用的支出,要进行必要的审核、把控,确保费用支出的合理性。总的来说,要狠抓制度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继续完善项目制度建设,强化风险管理、内控体系建设和控本增效管理。全面推进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形成战略规划、预算管理、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绩效评价和考核激励
一体化管理流程。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制,实施奖惩办法,确保项目部各项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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